1、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有效時間因要約的形式而異:
1。口頭要約在被要約人理解時通常具有法律效力。非口頭要約通常在交付給受要約人時生效。
3,合同規定:如果合同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并且接收方指定了一個特定的系統來接收數據電文,數據報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沒有規定具體的系統,數據電文第一次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時應視為到達時間。要約的特征:
(一)要約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引起對方的接受。因此,要約人必須是合同的一方。由于要約人希望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發出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我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履行某項行為,提出訂立合同的要約,不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力。(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要約的目的是訂立合同,這種合同的意思必須由要約人通過要約充分表達,以便在受要約人接受時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已接受要約,要約人受意向書的約束。(3)要約必須發送給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締約方。要約人向誰提出要約,就是他希望與誰簽訂合同。原則上,要約是向特定的對應方發出的,但也向未指明的人發出。此時,它應該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明確其提案始終是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2、 它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它必須有能力在向未指明的對方作出承諾后履行合同。(IV)必須具體確定內容。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確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要求的主要條款也不同。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不得含糊。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能夠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不能被接受。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并對受要約人具有實際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發出要約后,傳達要約的信函丟失或未進行溝通,則該要約不能被視為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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