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合同時,合同內容在某些問題上不明確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效力一般大于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補充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任何沖突,應以隨后約定的條款為準。因此,補充合同的效力優于主合同。后一份協議實際上是對主合同原協議的修訂,這是補充合同的本質和本質
如果主合同的原條款仍然有效,補充合同的含義將丟失
主合同和補充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發生,并且會有時差。主合同的成立時間早于補充合同的成立時間,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附于主合同后成立。沒有主合同,就沒有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和補充合同之間的基本關系。由于主合同具有補充合同,主合同的初衷更準確、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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