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不合格,企業是否可以徑行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績效考核不合格在本質上不屬于不勝任工作的表現。按照如上規定,員工不勝任工作的,企業必須首先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崗,只有在培訓或者調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的,企業才可以同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仍然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如果缺失了培訓或者調崗的程序要求,即使員工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企業也不能徑行同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辭退。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們知道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不得以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職員,這是種違法辭退的行為。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和調崗,依舊不能勝任的才能予以辭退。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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