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怎么約定試用期呢
依據訂立勞動合同的年限來確定試用期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1)試用期、培訓;
2)保守商業秘密、競業限制;
3)補充保險、福利待遇;
4)違約金條款、離職工作交接條款;
5)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的送達條款;
6)約定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會按照調整的崗位適當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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