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選擇以下處理方式:1.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托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5.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通過12333電話、勞動保障服務網或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權利的以下行為,選擇申請仲裁或勞動監察處理:(1)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且已經依法進入勞動保障監察程序,勞動者就相同請求事項又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處理申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再重復處理;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規定進入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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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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