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簽訂勞務合同應注意什么
我國《海商法》中沒有對船員勞務合同作出專門規定,但是2007年9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作為中國第一部專門對船員進行系統規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規,提到船員勞務合同的訂立。《船員條例》針對現實存在的我國船員合法權益保護不夠的問題,借鑒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關于船員保護有關公約的規定,要求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幫助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船員條例》第27條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那么,船員勞務合同的形式應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但是,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未按法定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對于這類合同導致何種法律后果,審判實踐和理論界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律采用了“應當”一詞,就表明合同的法定形式為一種義務性規范,當事人如有違反,自然導致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當”與“必須”不同,合同未采用法律規定應當采取的形式不能認定為違反強制性規范,也不應依此認定合同無效。
實踐中,大多數船員勞務合同都是以書面方式簽訂的,也有一部分合同僅僅是口頭約定。對于這類合同,出于對船員利益的保護,我們認為應依《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第1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所提及的都是有關船員簽訂勞務合同的注意事項,因著船員的身份較一般勞動者不同,因此在簽訂相關勞務合同的時候要仔細閱讀校對,以防日后引發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外貿出口程序是怎樣的
2021-02-16起訴共同保證人的訴狀
2021-03-12孤老的監護人如何指定
2021-02-06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
2021-02-04不動產權證書辦理費用是怎樣的
2020-12-01勞動仲裁能保全公司財產嗎
2021-01-26公證處公證保全時要拍視頻嗎
2021-03-18對方虛假數據下簽的合同有效嗎
2021-01-10合同還沒到期辭職了合同會解除嗎
2021-03-17公司可以隨意調崗嗎
2021-01-27離職工傷員工的后續治療費誰付
2021-03-22人壽險的投保額如何估算,哪些人需要購買人壽險
2020-12-28飛機軍事延誤賠償標準
2021-02-18買了飛機延誤險怎么賠償
2020-11-28貨物運輸保險是什么
2020-12-13保險理賠的流程分為哪些
2020-12-21保險合同成立就生效嗎
2021-01-07教職員工校方責任險到底應該賠償給教育局還是教師家屬
2021-01-2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協議書怎么寫
2021-03-24農村房屋拆遷時補償可不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來補償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