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不滿三個月辭職怎么做
1、提前至共享服務中心領取員工辭職審批表。
2、填寫員工辭職審批表。
3、事專員查看員工檔案是否有培訓協議,確認員工是否在培訓服務期內,計算服務期內員工應支付公司的賠償金額。
4、離職人員直接上級完成離職人員離職面談、離職原因調查。
5、離職人員直接上級負責監督離職人員完成工作交接和工作使用的物品交接(如維修人員使用的維修用具等)。
6、共享服務中心人員完成辭職人員工衣、工鞋、更衣柜公用物品回收;工作卡回收,并形成回收記錄,定期將辭職人員工作卡進行銷毀。
7、員工在共享中心辦理離職手續;共享中心工作人員與部門確認是否需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如需要履行,將按照事業部要求簽訂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申請;如不需要,將正常辦理辭職手續);簽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在報審離職材料的同時提交用章使用流程。
8、部門經理審核辭職手續。
9、事行政經理審核辭職手續。
10、總經理審批辭職手續文件。
11、辭職人員領取相關辭職證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12、人事專員與薪酬專員溝通生成辭職人員當月薪資系統,辦證薪資正常發放;確認薪資系統生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人力系統維護;網絡管理員進行OA、RTX辦公軟件賬號刪除維護。
13、人事專員進行辭職人員電話回訪。
14、人事專員將辭職手續歸入人事檔案。
入職三個月未簽合同怎么辦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試用期內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入職一個月以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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