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中的籌備組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中的籌備組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因公司籌備組行為發生的民事訴訟,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為當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負責成立、組織籌備組的創辦人或發起人為當事人。
2、職工持股會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凡經過核準登記,取得社團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即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未經登記而以職工持股會名義進行集資入股活動的,以負責組織、發起人為訴訟主體。
3、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糾紛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當事人?
因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人,即股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作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辦理有關股權變更登記糾紛,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因辦理有關股權變更登記而產生的糾紛,應當以股權轉讓協議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權受讓人為原告,有義務辦理公司登記變更的公司為被告,如涉及股權轉讓事宜,可以將股權轉讓人列為第三人。
4、涉及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涉及因股東會議、董事會議而提起的訴訟包括要求召開股東會議、董事會議,請求確認股東會議、董事會議決議效力,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董事會議決議案件。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召開及決議均屬于公司法人行為,此類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根據無效的股東會議、董事會議決議取得財產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5、股東簽名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股權被轉讓并喪失股東身份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實踐中該類訴訟分為兩種情形:
(1)股東以其簽名被他人冒用為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當以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受讓人為被告,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2)股東以股東大會對其股權予以轉讓所作決議無效為由提起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效力。
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在第(1)種情形下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在第(2)種情形下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6、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被告?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7、股東以公司利益受到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不當行為的侵害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當事人?
該類訴訟屬于股東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訴訟,公司股東可以作為原告,被告為作出不當行為的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公司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8、因公司與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簽訂出資協議糾紛而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當事人?
公司與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簽訂出資協議,由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資公司承諾給其股東身份,屬于公司增資擴股行為。由此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和增資擴股協議的簽訂人為雙方當事人。
公司股東對增資擴股協議有異議的,可以作為原告提出訴訟,以公司的增資擴股協議的簽訂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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