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協議免責,是指當事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免除一方或者雙方責任的結果的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在我國,協議免責并不適用于所有的責任范圍,一般僅限于民事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能協議免除,因為刑事犯罪不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破壞了國家的統治秩序,必須由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溯,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刑事犯罪人的責任承擔。但在英美法系國家,存在著適用于刑事犯罪的辯訴交易制度,公訴方可以和認罪態度較好的被告人達成減輕其刑責的協議。從廣義上講,也屬于協議免責的范疇。我國的刑事制度也進行了這個方向的改革,被告人如果積極的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可以適當的減輕其刑罰。
二、協議免責的條件
協議免責要想具備法律效力除了符合責任范圍的限定外,還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的雙方對協議的內容有處分的權利。
2、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采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達成的協議是無效或者可撤銷的。
3、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社會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對一方顯失公平的協議也是可撤銷的。協議免責采用的形式。協議免責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既可以明示做出也可以默示做出。但是采用書面形式有利于從法律上證明協議免責的效力。
三、什么情況下前免責協議
1、首先要看免責協議的內容是什么,免除誰的責任,免除什么責任。
2、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免除自己的責任,不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責任則是違法的。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或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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