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要約定工作時間嗎
勞動合同要約定工作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看完本文之后,我們就要知道勞動合同中需要進行約定工作時間,勞動者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進行工作,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大家在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就要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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