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開庭前,書記員都要當庭宣讀法庭紀律,如在法庭上,想要發言必須先經過審判長同意;法庭上不得高聲喧嘩、吵鬧;未經允許不得攝像、拍照、記錄;聽從審判長指揮等。如果有人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告訴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并對其行為加以制止;對不聽制止,仍然繼續違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讓法警將其強行帶出法庭;對那些態度惡劣,造成的后果、影響比較壞,損害法庭的尊嚴,使審判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進行罰款、拘留時,合議庭應當制作決定書,經本院院長批準。被處罰的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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