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承諾給政府提供贊助款
被告某建筑公司曾于2012年在某地社區實施危舊房改造工程。同年的8月7日,被告通過案外人葉某向原告某地人民政府賬戶轉款十萬元,當月的28日,原告向被告開具收據一張,其上載明,原告收到由葉某交來的城鎮建設配套設施贊助款十萬元。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開具欠條一張。雙方約定:被告應當向原告繳納場鎮基礎設施建設捐資費共計613500元,被告已繳100000元,并承諾欠款應于2014年6月30日付清。截止目前,被告尚有513500元捐資款未向原告支付。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條,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上已經明確了捐贈的相關事宜,且內容并不違背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由此,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贈與合同關系。其次,從欠條的內容上看,雙方明確了捐贈款用于場鎮基礎設施建設,其捐贈用途具有社會公益的性質,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項贈與系不可任意撤銷的法律行為。最后,雖然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已經無力支付捐贈款,但僅僅向法院出示了由自己制作的近兩年的財務收支明細,且原告并不認可。該項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被告可以基于情勢變更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此,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捐贈義務的主張,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訴求的利息,系被告不按約履行義務對原告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能否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給政府出具欠條,約定向政府繳納場鎮基礎設施建設捐資費六十萬余元,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他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為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誠信履行合同義務。且該筆款項捐贈用途具有社會公益的性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項贈與系不可任意撤銷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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