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條件下能構成承諾
構成承諾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
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
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式進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二、受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1、通知的方式。
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要約的規定。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方式的,應依交易習慣、交易的性質確定承諾的方式。在一般情況下,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應當向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承諾通知應為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為本身一般不構成承諾。根據要約的規定以及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要約人可以作出某種行為諸如發貨或支付價金等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價人發出通知,則接受于該行為作出時生效,但其行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如未規定時間,則應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上述情形說明,沉默在特定情況下亦可構成承諾。所謂特定情況有兩種:一是受要約人接受了履行(如接受現物要約)或實際履行了要約提出的行為,根據上述行為,可以推定當事人承諾的真實意思;二是根據交易習慣,使受要約人可以用沉默表示承諾。這種習慣,通常是指有相對固定聯絡的交易伙伴之間的習慣。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要約中規定沉默視為承諾。這種規定對受要約人不具有約束力。
2、行為可以構成承諾。
比如,某建筑公司急需水泥,向A、B兩個水泥廠發出要約,要求購買300噸水泥,A水泥廠回電報承諾,B水泥廠為解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將水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已經與A水泥廠成立合同為由拒收。此案中,B水泥廠的行為構成有效承諾,雙方成立了合同,建筑公司無權拒收。以行為為承諾,被稱為“意思實現”。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現實的交易中,買賣雙方可能是長期的合作伙伴,可能會比較相信對方的企業信譽,所以在要約、承諾方面的要求沒有那么嚴格、細致,而這些行為則可能會導致,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出現舉證難的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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