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用假名字違法嗎
簽合同用假名字違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如不使用本人名字簽定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以上,構成合同詐騙罪。
看完本文之后,對于這個問題大家都清楚了吧,這是在合同簽訂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的情況。大家可以通過本文來進行深入的了解。對于使用假名字的情況在法律上屬于違法行為。如果您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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