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對設計項目可實行代審、代簽制度嗎
律師回答:
1996年12月13日建設部發布的《注冊建筑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
(一)實施注冊建筑師制度后,設計單位設計資質及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實行民用建筑工程等級、一級及國家重點工程項目設計注冊建筑師簽字制度中,具有相應設計等級資格而暫無相應級別注冊建筑師的單位,在過渡期內允許實行代審、代簽設計項目制度。
(三)省轄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設計單位內注冊建筑師的分布情況,按行政區域就近指定代審、代簽設計單位。在設計單位內由法人指定代審、代簽注冊建筑師。
(四)在代審、代簽設計項目中,設計單位之間應簽定代審、代簽的有關合同。注冊建筑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代審、代簽設計項目工作,違紀者按《細則》有關規定處罰。
(五)代審、代簽設計項目工作應從工程項目的方案設計開始直至全過程。
(六)代審、代簽的設計文件,除應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外,還應加蓋代審、代簽單位的出圖章和指派的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方為有效。
(七)代審、代簽單位負責代審、代簽項目的技術規范性審核責任。注冊建筑師代審、代簽的技術職責范圍;工業建筑項目,為建筑專業負責人;民用建筑項目,為工程項目負責人。
(八)高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由低設計資質的單位代審、代簽設計文件。
(九)對于極少數邊遠地區無注冊建筑師的設計單位,如其“過渡期”時間需延長,須經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行。
(十)代審、代簽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相關法律知識:
(一)實施注冊建筑師制度后,設計單位設計資質及勘察設計市場管理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實行民用建筑工程等級、一級及國家重點工程項目設計注冊建筑師簽字制度中,具有相應設計等級資格而暫無相應級別注冊建筑師的單位,在過渡期內允許實行代審、代簽設計項目制度。
(三)省轄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設計單位內注冊建筑師的分布情況,按行政區域就近指定代審、代簽設計單位。在設計單位內由法人指定代審、代簽注冊建筑師。
(四)在代審、代簽設計項目中,設計單位之間應簽定代審、代簽的有關合同。注冊建筑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代審、代簽設計項目工作,違紀者按《細則》有關規定處罰。
(五)代審、代簽設計項目工作應從工程項目的方案設計開始直至全過程。
(六)代審、代簽的設計文件,除應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外,還應加蓋代審、代簽單位的出圖章和指派的注冊建筑師執業專用章,方為有效。
(七)代審、代簽單位負責代審、代簽項目的技術規范性審核責任。注冊建筑師代審、代簽的技術職責范圍;工業建筑項目,為建筑專業負責人;民用建筑項目,為工程項目負責人。
(八)高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由低設計資質的單位代審、代簽設計文件。
(九)對于極少數邊遠地區無注冊建筑師的設計單位,如其“過渡期”時間需延長,須經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行。
(十)代審、代簽合同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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