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的處理方式有兩種途徑:
一、續約補救。
合同當事人之間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訂立新的補充協議以彌補原合同的不足。我國合同法就補充協議的次數并沒有任何的限制,而設置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當事人達成共識,訂立多少合法的補充協議都是法律允許的。
二、合同解釋或交易習慣補救。
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統一意見時,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釋;沒有相關條款時,依據已有的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其次,根據合同法“六十二條”履行:
合同法62條對依照61條的規定不能確定的約定不明情況,分6項具體內容規定:
一、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先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時,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
二、對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價格履行。
三、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有一個限制,就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對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這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需要當事人各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最終還是要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
六、對履行費用的負擔約定不明確的。
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慣例。
綜上所述,對于訂立合同之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細致的解決辦法以修訂其不足,當事人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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