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性無能可以起訴離婚嗎?
丈夫性無能也就不能履行夫妻義務,多數情況是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可以協議離婚,只需要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協商一致進行約定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登記離婚了。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也就只能起訴離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以“調和不調理”,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會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原則進行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見》,該意見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一方以此為由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準予離婚。而判決離婚前提是主張離婚一方要能舉出完整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二、主體資格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對離婚訴訟的兩點特別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近幾年中,我們國家各個城市的離婚率不斷高升,夫妻雙方在婚內經常會因為感情不合或者婚內出軌等原因選擇離婚,在離婚時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解決,也是可以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在起訴離婚后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果在進行審理和判決。
去法院起訴離婚要走哪些流程?
起訴離婚證據有哪些
起訴離婚多長時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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