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離婚協議時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簽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財產問題處理。寫明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理分割。有房屋的應按照房產證寫明房產的詳細地址、產權證號和離婚后的產權歸屬;有機動車的應寫明牌照號碼及離婚后的產權歸屬;涉及固定資產或其它投資的應當寫明該資產或權益離婚后的所有人;其它財產處理。
2、子女問題處理。應寫明有無子女,有子女的應寫明子女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寫明子女由哪一方撫養,撫養費、教育費、醫藥費等費用雙方如何承擔,寫明支付費用的時間和方式;寫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時間(次數)和方式;寫明雙方對子女其它問題的處理事項。
3、債權債務處理。寫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無債權債務,如果有,應逐項寫明離婚后由誰承擔債權債務。
4、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事項。
二、簽訂離婚協議有什么要求
1、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2、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3、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4、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5、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對于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離婚協議的簽訂必然是建立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要是存在非自愿的情況,那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當然,實際簽訂離婚協議的過程中,對于當事人而言也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項,不然的話之后就會對自身利益造成影響,嚴重的還會導致損害。
離婚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手寫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老公意外死亡賠償給誰
2021-03-23什么行為是傳銷
2021-01-15石城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安置辦法
2021-03-17商業銀行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2021-02-12交通事故出院發票歸誰
2021-03-03有病史員工可否簽免責合同
2020-11-15工傷待遇未解決勞動關系是否存續
2021-03-10勞動關系長期中止能否解除
2020-12-23保險公司是怎么設立的
2021-01-14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基準內容包含哪些
2021-02-20近因原則在保險糾紛中如何適用
2021-01-07買賣雙方保險利益轉移時間
2021-01-30人身保險合同如何簽訂
2020-12-16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包括什么
2020-12-06保險報案沒理賠算騙保嗎
2021-02-15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后應該怎么處理
2020-12-26保險代理人的職能有什么
2021-01-03武漢市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21-01-09保險賠償金給付的若干法律問題
2020-12-06土地承包及其程序是什么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