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出租合同如何區別
第一,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照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產生兩個關聯的法律關系,一是買賣,一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第二,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而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第三,在租賃合同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而法律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租期沒有作限制性的規定。
第四,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二、融資租賃合同能變更嗎
在承租人沒有出現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與供貨人之間的供貨協議,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變更。?融資合同經出租人和承租人簽字生效后,對出租人與供貨人簽訂的供貨協議中確定的數量、規格等,未征得供貨人的同意,不得變更。?合同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融資租賃合
在承租人沒有出現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與供貨人之間的供貨協議,非經承租人同意,不得變更。融資合同經出租人和承租人簽字生效后,對出租人與供貨人簽訂的供貨協議中確定的數量、規格等,未征得供貨人的同意,不得變更。合同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是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涉及到第三人,任何一方變更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必將引起與第三人的利益沖突,所以任何方需要變更合同標的物,除要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必須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融資合同可以轉讓,轉讓租賃合同會引起融資合同的主體變更,如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抵押,失去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發生這種變更時,出租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因合同的轉讓而引起的合同主體的變更,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融資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于雙方主客觀情況的變更,可能會發生涉及合同部分內容的變更,如對原條文的增、刪或敘述形式的變更及履行的方式、時間、地點等,經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協商即可變更,在簽字后生效,但對標的物的變更,一般是不進行的,如確需變更,必須按前述的要求進行。
融資合同的變更,一般都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合同是經公證后生效履行的,變更后內容仍需經公證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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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練虎律師(咨詢 :18244443833),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本科,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知識產權管理師等。曾先后就職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加入四川黎明律師事務工作后,為北京、成都、達州、大竹等各地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成功辦理了大量的民商、刑事案件,具備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法學理論功底,現為華律網,法律快車網、律師365網等首席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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