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jù)
(一)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條: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二、計算方法
(一)單利的計算方法:
例如:甲與乙2012年7月7日約定乙必須于8月10日前支付貨款100萬元,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出賣人主張逾期付款損失。2012年11月2日,乙未付款,甲訴至法院。計算至起訴日的方法:
銀行基準利率:6個月以內(nèi)的年利率是5.6%。
罰息利率標準:按加收50%計算。
逾期天數(shù):84天。
逾期付款損失:1000000×0.056×1.5÷360×84=19600
*加收50%的日利率:0.056×(1+50%)÷360≈0.00023
(二)銀行罰息復利的計算方法(利息利滾利)
例如:2012年7月7日,甲欠乙110萬,其中利息10萬,還款日期8月10日,計算至2012年11月2日的利息:
本金產(chǎn)生的利息:1000000×0.056×1.5÷360×84=19600
利息計算復利:
第一天:100000×0.00023=23
第二天:(100000+23)×0.00023=23.00529
買賣合同中,一般不會產(chǎn)生計算復利的情況,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據(jù)單利的計算方法來計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釋使用“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詞,并沒有使用“利息”,因此,當事人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標準不受“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了相對較高的利率,其實就是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雙方都能能夠預見到違約的后果,逾期付款的,應當承擔此后果。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
為穩(wěn)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fā)揮利率杠桿的調(diào)節(jié)作用。現(xiàn)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
二、關于在合同期內(nèi)貸款利率的調(diào)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yè)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diào)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發(fā)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zhí)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fā)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zhí)行,但經(jīng)借貸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也可執(zhí)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人民銀行發(fā)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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