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
1.競價取得:夫妻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時,房產處于按揭貸款的分割方法: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對于該類房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夫妻購買按揭房離婚時的分割情況
(1)婚前一方已交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產權證書的。應視為婚前財產的轉化,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為宜。
(2)婚前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首付款以及貸款還款都是結婚后由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屋應當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3)婚前一方已支付購房的部分款項(包括首付款和部分貸款),婚后,仍以一方的個人財產支付完剩余貸款的,婚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4)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項(包括首付款和部分貸款),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完剩余貸款的,婚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這種情況下雖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是在婚前,但房屋應屬雙方共同財產。但是分割房產時應當考慮雙方對房屋貢獻的大小,由于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款項,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從房產的市場價值中扣除,然后再對房產予以平均分割。
(5)婚前一方支付部分款項,婚后才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婚后用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又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完剩余貸款的,但是離婚后才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屋獲得所有權應當視為一方取得的所有權,人民法院在離婚時沒有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并不代表房屋的全部價值就屬于一方所有,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增值價值和共同償還的貸款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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