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有哪些分類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要式合同包括不動產合同,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有關標的額較大,還有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三個合同各有其特點,不同類型的民事活動適用不同的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不動產合同。
關于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是,登記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于動產的范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
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折疊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一條?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要式合同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你,要式合同包括不動產合同,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有關標的額較大,還有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當事人在簽訂要式合同時,應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擬定合適的要式合同。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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