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現在司法鑒定活動,當出具的鑒定結果不符合委托人的意見時,委托人可能會遭受損失和承擔責任,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這些風險可能引起當事人起訴,在此期間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聲譽將受到損害因,相關人員還有可能承擔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有些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如何規避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在執業過程中被惡意起訴,是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挑戰,要正確認識、控制、管理以及防范。本文通過發現查找引起司法鑒定過程中執業風險因素,研究、探討、分析產生風險因素的原因,尋求規避風險的路徑,提出一些簡單看法。
一、嚴格審核司法機構及司法鑒定人資。
司法鑒定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且權威的工作,鑒定結果關系著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應。中國目前的司法制度已呈現二元化發展,除了法院的司法鑒定外,社會專業的司法鑒定團隊也興起,這就存在了司法鑒定機構成立以及司法鑒定人資質是否符合標準。
首先,對司法鑒定機構的成立及鑒定人員申請的鑒定資質進行嚴格把控,提高申請門檻,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人員,至少應該具有本科以上學歷,與其申請的鑒定職業專業相符,且有相關鑒定機構鑒定經驗,不僅如此還應當每年進行從理論到現場實際操作的鑒定資質審核考試,避免在未來的司法鑒定工作中應業務技能不過關而導致的司法鑒定結果出錯率。各司法鑒定機構也應達到兩名以上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司法鑒定人員,司法鑒定結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組織部分,容錯率很低,因司法鑒定機構管理混亂,制度不全導致司法鑒定結果有差錯,也是致使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訴原因之一。為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在審核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把關,并且設立中立監督機構。
二、以公開保證公正,設立第三方權威監督機構。
當今社會鑒定機構林立,人員復雜,缺乏有效地監督管理,由于利益的驅動出具的虛假鑒定已屢見不鮮,使司法鑒定陷入不被相信的境地。為避免出現司法鑒定的不真實性,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鑒定監督機制,司法部門制定司法鑒定工作規范,統一各級司法部門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置,明確開展司法鑒定的職責范圍和領域,規定司法鑒定人員資質條件和相關專業培訓的實施等措施,提出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必須配備的司法鑒定裝備及工作用房等標準;其次實行司法鑒定結果公開制度和鑒定人出庭制,此做法增加了司法鑒定工作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便于社會各界及委托雙方當事人的監督,以公開保證公正。
在如此復雜的環境中,法院每年要審理數以百萬計的各種案件,需要通過司法鑒定出具技術結論的案件占相當一大部分,用技術性手段對證明案件事實的技術證據是客觀公正的,但如何做到客觀公正,需要權威的部門對司法鑒定活動進行監督,這是保證司法公正的一種客觀要求,對于司法鑒定結果的爭論由來已久并日見增多,但由于各種相關制度不完善,致使對問題的爭論得不到統一的意見,鑒定機構的兩元化,司法鑒定行政機關對社會專業鑒定機構進行了有效的監督管理,但是現場鑒定除了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及雙方當事人在現場外,還需要中立的一方監督司法鑒定的過程,以便當鑒定出具后,對當事人一方不利而造成的惡意舉報,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各地法院可以成立司法鑒定小組,由專門的律師中立的在現場對鑒定過程進行監督。
三、法院完善相關起訴程序審核。
起訴程序的簡單是造成惡意起訴的原因之一,當前我國法律缺乏相應的制度措施,隨意運用起訴權并不是法制社會的本質,此做法與法治社會的要求相去甚遠。
在司法鑒定出具結果后,委托當事人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的形式進行惡意的起訴,以希望通過起訴對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個人造成某種程度上的損失或者傷害,導致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司法鑒定惡決起訴事件發生時,法院應當通過有效方法對起訴進行甄別,可以要求當事人出具除起訴的司法鑒定機構外另外的鑒定報告書,及鑒定現場其他中立人員的證明等方式。
司法鑒定中的惡意起訴已經完成擾亂了司法公正以及正常的司法鑒定活動,如何提高司法鑒定的社會公信力,促進司法鑒定業良性發展,是值得我們現在思考的必要問題。因此,在司法鑒定過程中,除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本身要客觀公正外,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居安思危,未雨綢繆,有效規避司法鑒定過程中的惡意投訴。
司法鑒定工作是一項非常嚴謹且權威的工作,鑒定結果關系著司法公正,具有很高的法律效應。而司法鑒定結果是判定案件重要的組織部分,正確率要求比較高,若司法鑒定機構管理混亂,制度不全,則會導致司法鑒定結果有差錯,也是致使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不信任提起的起訴原因之一。為有效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在審核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的過程中應當嚴格把關,并且設立中立監督機構。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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