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到底屬不屬于夫妻兩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呢?
首先我們得明白什么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就是雙方當事人自從在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也領取到了結婚證之后到雙方有一方去世或者雙方離婚之前的時間段內,除了兩人商量好,提前約定好的以外,雙方所擁有的所有的財產。舉例來說:比如夫妻兩人或者其中一人通過上班勞動取得的薪酬獎金及所有的屬于福利性質的額外補助;比如兩人或其中一人開辦公司、工廠或店鋪的合法經營收入;再比如別人贈送給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中一方的財產,或者是別人生前留給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的歸其所有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或其中一方所繼承得來的遺產,不僅有占據使用的權利,而且有支配的權利。
明白了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以后,我們還得知道到底什么是農村宅基地呢?農村宅基地是本村村民集體所擁有的土地,而不是歸那個農民個人所擁有,村民們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可以提出申請,不用出一分錢的土地費,經過相關部門批給一定的土地,在上面建造房子等。這是屬于政府部門給農民的一種福利,所以農民只能夠使用,但是沒有所有權,不能隨自己任意支配,在《土地管理法》里也有明確的說明,農村宅基地上如果建造了房屋,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但宅基地是不能夠繼承的,除非該繼承人符合擁有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要求。
由此可見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在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兩人或其中一人無論是通過上班勞動的收入所得,還是花錢購買的財產,必須是當事人擁有其所有權的財產,才屬于夫妻兩人的共有財產,盡管農村宅基地是兩人結婚以后才批下來的農村用地,但《土地管理法》里明確說明宅基地是屬于集體的資源,當事人只有使用的權利,所以說農村宅基地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即使兩人要離婚,也不能打宅基地的主意,不能隨意的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里頭有說明:村里頭的土地,如果是法律上有明確的說明的部分是屬于國家的資源,歸國家所有,除國家所有的土地之外就是屬于村民們集體的用地了,歸村民們集體所有。還有《土地管理法》第16條里也有說明:村里的土地到底該歸誰所有,歸誰所使用,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商量來處理,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商量處理,或者商量后無法得到妥善的解決,還可以通過當地的政府部門來協助處理,政府部門作出解決方案后,如果當事人覺得不滿意,不服氣,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可以向法院起訴來處理。
綜上所述,答案是農村宅基地是集體資源,不能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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