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告知單
一、受理范圍: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
二、當事人提請受理的民間糾紛,由鎮司法辦公室代表鎮人民政府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明確規定由指定部門處理的糾紛,告知當事人向指定部門申請處理。
三、辦事應提供的材料,受理民間糾紛,應當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申請可采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并有明確的當事人和申請事項、事實依據。
四、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以及鎮人民政府已處理過,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糾紛不予受理。
五、未經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當事人應先經過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六、處理民間糾紛,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處理終結;特別復雜疑難的糾紛,可以延長一個月。
七、處理民間糾紛,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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