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如果是屬于夫妻的共有財產的話,在離婚的時候房產的分割也是要平等的進行分割的。雖然說夫妻雙方都能夠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共有房產的分割大多都是通過折價,給另一方支付補償金這樣的方式來分割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房產折價付款方式是怎么規定的?
一、離婚房產折價付款方式是怎么規定的?
有條件的話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將房屋拍賣
法律賦予了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的物權變動效力,一旦房屋產權經法院法律文書確定歸對方所有,那么自該文書生效時,房屋產權即已經歸對方所有,而對方需要支付給己方的折價款僅是一種可強制執行的債權,如對方名下僅有此一套房屋,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該房屋可能被認定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無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那么要求支付房屋折價款的一方的執行風險將極度增大。在此種情形下,應當注意在訴訟中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房屋折價肯定是有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以后,實際上擁有房屋產權的這一方有條件的話,可以將折價款一次性支付給對方。或者雙方都不主張擁有房屋的實際產權,但是對房屋進行拍賣以后,所得的拍賣款,夫妻雙方一人一半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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