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數額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本條是關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時應當根據什么標準確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本條的規定內容實際上包含三層意思:
1、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如果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減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損失30%為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3、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以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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