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離婚由哪個法院管
1、我國的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guī)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婚姻離婚適用哪國法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8條、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chǎn)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涉外離婚的管轄法院應當由一方居住地進行法院進行相應的管轄,并且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離婚。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吉林吉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中共黨員,現(xiàn)任中共吉林市律師行業(yè)第三聯(lián)合黨支部書記,法學專業(yè)背景,法學理論功底深厚。 中國企業(yè)評價協(xié)會評定為高級企業(yè)合規(guī)師 吉林省律師協(xié)會網(wǎng)絡與高新技術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吉林市律師協(xié)會企業(yè)合規(guī)(破產(chǎn)清算與并購重組)法律專業(yè)委員會秘書長 吉林市律師協(xié)會律師行業(yè)黨建專門委員會委員 吉林市律師協(xié)會宣傳與教育委員會委員 “三省一區(qū)”律師論壇論文優(yōu)秀作者 吉林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 吉林市總工會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
公證催收債權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2021-01-30借條到期重寫怎么寫
2021-03-21婚姻法解釋三
2021-01-09股權轉讓需要承擔債務嗎
2020-12-08技術開發(fā)合同要約定有效期限嗎
2020-12-31城管強制拆除違建程序是什么
2021-03-04房產(chǎn)贈與給兩個人怎么繳稅
2020-12-30動產(chǎn)質押可以抵押房產(chǎn)證嗎
2020-11-30強制調崗降薪如何賠償
2021-03-20勞動爭議管轄權是什么意思
2020-12-29兒子非親生離婚可以得到精神損失賠償嗎
2021-02-16離職前幾年的勞動爭議都可以申請嗎
2021-01-07人身保險可否和侵權責任賠償共存
2020-12-15保險金賠付可否根據(jù)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2020-11-12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是如何規(guī)定的
2021-03-14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
2020-11-21買保險公司倒閉了怎么辦
2020-12-28車輛沒買強制險會受處罰嗎
2020-11-20關于保險受益權問題的研究
2021-02-07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的義務是什么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