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殘疾賠償金怎么計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法律依據(jù)
1、《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此規(guī)定了一個應當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原則,沒有規(guī)定具體計算的辦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shù)鼐用窕旧钯M的標準。”,對此也僅作簡要地規(guī)定。
3、國務院頒發(fā)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即“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jù)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對住院殘疾生活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guī)定,即“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jù)傷殘等級,按照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5、《國家賠償法》中是以殘疾賠償金的形式對殘疾受害人勞動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而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進行賠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guī)定對因受人身損害殘疾的受害人的賠償,不再沿用“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稱謂,而是稱之為“殘疾賠償金”。
有關殘疾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guī)定的,如果對殘疾賠償金的認定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傷殘賠償部門咨詢處理,一般還需要對在傷殘鑒定等級進行確定后,才可以合法的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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