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的范圍有哪些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訴前保全指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保全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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