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第一種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與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關以年齡分階段承擔責任的規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說明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是根據公民政治生活行為的年齡標準來確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十六周歲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達到初中畢業了,參加生產勞動或其他工作了,但這種勞動或工作,其勞動收入必須成為本人主要生活來源的,否則,不能視其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二種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稱為可以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能力的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是考慮到一些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認定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在不發病期間進行的民事活動是有效的。
第三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稱完全沒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人,這種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腦功能受損,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癡呆神志不清的人。
民事責任年齡主要就是十歲和十八歲這兩個時間點,對于不同的年齡段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也不同,了解這些對于民事責任量罰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實踐中,在具體劃分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時候,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然后實際是以10周歲與18周歲為劃分界限的,同時還要求行為人精神能力正常,這樣才能作出認定。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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