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是我們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那么關于肖像權授權可以免費嗎?肖像權授權是可以免費的,存在無償授權的行為,只要當事人協商好就可以免費,但是通常情況都是要進行收費的。
一、肖像權授權可以免費嗎
現實生活中肖像權授權是可以無償的,所以是存在免費的情況的。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的內容包括肖像擁有權、制作權和使用權等方面。
肖像擁有權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公民的許可,他人不得擁有該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損壞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權是指制作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即決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權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繪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館、畫室制作。如有人主動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則必須從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權。
但此項權利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
(1)政治家、影視和體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開露面時,不得反對他人拍照;
(2)參加游行、示威和公開演講的人,因其活動目的具有公共性,則不得反對他人對上述活動拍照;
(3)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不得反對記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別幸運者或者特別不幸者、重大事件的當事人或者在場人等,均屬這種情況。
(4)嫌疑犯不得反對司法人員為司法證據目的的拍照。
肖像專用權是指使用肖像來標記和表彰自己的權利,即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編輯本段肖像權侵權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贏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贏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肖像權授權可以免費嗎?肖像權授權是存在免費的行為的,主要在于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是如何的,如果約定為是無償授權,那么就不用收取支付任何的費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按照一定的標準支付授權費用等。所以也是存在免費的情況的。
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適用著作權嗎
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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