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22日,張某將自己婚禮上所拍攝的照片膠卷送至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某攝影服務部沖洗,當時交納抵押金20元,雙方約定11月25日取相片。后來,該攝影服務部將張某的膠卷交付新賓滿族自治縣客運公司托運后,托運客車肇事致使膠卷丟失。張某將攝影服務部告上法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近日,新賓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膠卷丟失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失,判決被告攝影服務部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元。
[法律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當事人張某不但可以要求照相館退還沖印費、賠償膠卷費,而且還有理由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膠卷底片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丟失后,其所有人應得到賠償。
相關知識:
目前正值婚紗攝影消費旺季,有關此類的消費投訴增多。針對一些常見的問題,小編提醒,消費者在與商家進行交易時,注意問清楚化妝時的假睫毛、護膚底妝、定妝液等是否另行收費,并將收費標準寫入預約單或寫到消費單據上。
在挑選服裝方面,消費者最好讓商家在預約單上注明可供選擇的服裝有哪些,如需臨時替換別的服裝,是否加收費用。
一些影樓在預約單上標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定金”的條款。這種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因自身原因放棄拍攝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影樓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攝服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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