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來了,家暴維權還會遠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對于家庭成員的界定,目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認定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它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家庭暴力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弱勢的家庭成員,婦女、兒童、中老年人、殘疾人等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并未將同居期間的暴力行為界定為家暴。首先是由于家暴的主體是家庭成員,而同居關系并不屬于家庭成員關系,同居關系中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的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區別。其次,同居期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可以通過治安處罰法、刑法進行處罰,并不會因為該暴力行為不屬于家暴而無法對其予以制裁。
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一般具有親屬關系或共同生活的特征。親屬關系不僅僅是指婚姻和血緣關系,還包括法律關系形成的親屬關系,如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兄弟姐妹等。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并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對受害者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且施暴行為具有一定持續性。
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身體權等。
家庭暴力行為包括身體暴力行為和精神暴力行為,身體暴力行為是指施暴人采用毆打、捆綁、殘害等行為對受害者身體造成傷害,精神暴力行為是指施暴者采用長期辱罵、冷戰、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對受害者進行精神控制和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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