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此類因為家庭暴力而起訴到法院的離婚訴訟,報警雖然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方法,卻是最有效的方法。一般來說,鄰居是相對而言比較了解一些情況的,但其證人證言也只能反映一個時刻內的所見所聞,并不能反映出夫妻雙方之間的真實關系。在代理類似案件時,我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調取的證據,一是派出所的出警記錄,證實派出所曾多次接警至原告家,處理因為被告毆打原告而產生的糾紛,二是原告被毆打后到醫院檢查治療的病例及傷口照片,證實原告被打后的傷情情況。最終原告的訴請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因為家庭暴力既需要有傷害行為的證據,也需要有傷害結果的證據,因此,在收集家暴方面的證據時,受害人要注意保存好醫療病歷本,并及時采取拍照或者攝像的方式保存傷情證據。特別注意的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時,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既能保護自己不受更嚴重的傷害,也能留下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這類比較有力的證據,有利于日后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
【案情】
原告王某(女)是一家公司職員,被告張某(男)是一單位司機。雙方自2010年結婚以來,婚后雙方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開始,被告由于工作壓力大,經常與原告為家庭瑣事爭吵。甚至有時被告暴力毆打原告,造成原告身體多處骨折。2012年4月被告將原告強行關在房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后原告報警后才得以脫險,2013年2月原告以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并要求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
【律師說法】
我國司法實踐中所謂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針對家庭成員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傷害,如毆打、捆綁、傷害身體、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該司法解釋一是將家庭暴力的范圍明確限定為身體上的暴力及因身體暴力引起的精神傷害;二是強調有傷害結果,將日常生活中偶爾發生的打鬧、爭吵從家庭暴力中剔除出去;三是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主體限定為夫妻一方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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