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子女撫養權可以要回嗎?
子女撫養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當事人應積極主動履行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撫養權是法定的權利義務,一般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存在該項權利義務,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顧和經濟幫助。《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從法律規定的文字含義及內在邏輯關系可以看出,撫養和教育子女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后,想要要回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那么,要回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呢?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可以要回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離婚后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流程是怎樣的?
一般來說,離婚后想要回子女撫養權的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
1、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兩種形式。
要回孩子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2、關于要回孩子的撫養權訴訟和審理。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對于在離婚后,出現撫養孩子的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或者撫養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另一方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流程要回孩子的撫養權的,要回孩子的撫養權流程是怎樣的呢?首先,可以與對方協商,對于協商無果的情形,可以簡單論述事實情況,上訴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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