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結執行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二、終結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后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安排。它不僅有利于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于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的執行上,而且也能避免部分案件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遭遇“執行不力”的責難,從而贏得公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在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占執行案件總數40%左右的現實語境下,更有必要對一些“執行不能”的案件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這對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執行效率,正確區分法院執行中的“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確保司法權威,均有重要意義。
以上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于終結執行方面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終結執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終結執行后執行依據是否還可以恢復執行,也就是終結執行是否具有可恢復性。一直以來,很多觀點認為案件終結執行的效力使案件不能恢復執行。如果您對終結執行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讓律師結合您的問題提出合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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