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事實真相,通過訴訟逃避責任或加重別人的責任,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就是惡意訴訟。在答辯期內要提起反訴,并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部分勞動者惡意訴訟主要情形有:
1.推諉拒簽勞動合同,事后反而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
2.表示無需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獲取相應現金,事后又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獲取經濟補償;
3.部分勞動者在辦理住房按揭或者其他事務中,要求用人單位開具高于其實際收入的證明,在離職后以該收入證明向用人單位索要工資差額;
4.因個人原因自愿離職后,為了申領失業保險金,在用人單位為其開具非自愿離職證明后,又以此離職證明申請仲裁索要賠償;
5.簽訂勞動合同時,有意讓他人代簽書面勞動合同,一旦時機成熟,就以用人單位未與其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索要雙倍工資等。
此部分勞動者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不僅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用人單位秩序,也給法官依法查明事實和準確適用法律造成極大干擾,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后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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