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合同法》第84條也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作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必須共同承擔。若離婚時一方想把全部債務或大部分轉給另一方,免除或減輕其債務承擔,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作為債務人的夫妻雙方未經債權人同意而擅自轉移債務承擔的,其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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