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相關
2、物權編
3、合同編
4、人格權編
5、婚姻家庭編
6、繼承編
7、侵權責任編
看點一:疫情相關:保護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明確物業應急處置責任
【疫情相關】
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最新修改:
——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草案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草案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對于疫情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草案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草案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看點二:物權編:明確居住權,破解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物權編】
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到期怎么辦、小區業主維權難、公共維修資金常年“沉睡”等社會熱點,草案均有明確規定:
——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涉及房屋的債務追溯、銀行拍賣等時,居住權的確立也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
——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看點三:合同編: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完善電子合同,對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
【合同編】
大到買房,小到交水電費,人們的生活離不開各種合同。針對近年來合同領域的新問題,草案在合同編中作出一系列規定,亮點如下: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草案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習慣養成的需要,草案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于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的商家“霸王條款”,草案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看點四:人格權編: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關注性騷擾與基因科研
【人格權編】
——明確隱私的定義。草案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草案明確了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避免科學倫理“不能承受之重”。
看點五:婚姻家庭編: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家庭篇】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明明是無過錯方,離婚后卻“人財兩空”;離婚后發現莫名其妙“被欠債”……草案對此類現象說“不”,體現出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鮮明價值導向。
——草案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看點六:繼承編:擴大遺贈扶養協議范圍,增加新遺囑形式
【繼承編】
——保障“老有所依”,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與時俱進,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草案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不再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彰顯法律充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新的遺囑形式讓立遺囑人的表達方式盡可能不受客觀條件限制,也是社會民事活動更具活力的體現。
此外,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草案還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更好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
看點七:侵權責任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
【侵權責任編】
——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草案侵權責任編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范。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草案多管齊下: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為更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草案還對“自助行為”制度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草案同時明確,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規定,完善網絡侵權責任制度,并加強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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