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和她是再婚,婚前各有財產,但沒有公證,離婚時它算共同財產嗎
問題補充:婚后我們用它投資產生了利潤,可她要離婚說虧本了,還說她又借錢一起投資進去了,現在要我還錢給她,我應該怎么辦
撫州律師解答:不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建議您通過公證或者書面的雙方協議約定婚前財產范圍。
簡單來說除非自愿有特別約定,婚前取得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婚后取得的財產都是共同的,新《婚姻法》關于復習財產的規定主要如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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