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馬*杰律師
王先生與周女士準備協議離婚,對于王先生15萬元的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發生分歧。兩人結婚后一直沒有買房,王先生的公積金也從來沒有支取過。王先生認為,公積金還沒與拿到手,不應當屬于共有財產。周女士不同意。
律師釋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11條第2款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聞言審聽,筆動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釋法,拼理力爭;高懸義劍,拍案而起;人間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壓正!(致電或面詢馬*杰律師:法律幫助熱線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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