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出差托付乙保管其電動車,在甲出差期間,乙把電動車賣給了丙,而丙事前并不知道乙沒有處置權,而且以合理的價格構成交易。該案例中就屬于善意取得,甲回來后,電動車歸丙,甲沒有權利索要,甲可要求乙交出交易金額,而且還可以要求乙賠償事宜。
法律解讀: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
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
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
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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