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名譽權去世的人有什么法律后果?
對死者名譽的侵害,其責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恢復名譽。在追究責任上應采取特殊訴訟方式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61條規定:“公民死后,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在死者沒有近親屬時,人民檢察院可作為訴訟主體來維護死者名譽。
二、具體方式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毀。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二)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對尸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之后,其所有的尸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尸體即為侵權。”[即把尸體作為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于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三)賠償損失。非法使用尸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尸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四)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后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后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為及造成后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五)賠禮道歉。可采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于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死者的名譽權被侵犯者和家屬可以代替死者來要求相應的賠償,恢復死者的名譽等等。具體的回復是鄭明玉的方法可以才取口頭的方式或者是書面的方式在報刊上刊登。這種方式主要是對于死者的一種慰藉,在一定程度上對親屬也是一種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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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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