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法律關于探望權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沒有子女撫養權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撓,且有義務協助。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探望權行使的方式、時間,不能協商一致的時候由人民法院判決。行使探望權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
從文義解釋,我國探望權的主體只是離婚后沒有得到子女撫養權的父或母一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權設定的主體之列。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權嗎?
對于這個問題更多要考慮的是倫理因素,如離婚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隱私、風俗習慣等。小編個人比較傾向于認為應當把探望權的主體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圍。原因有三:
(一)探望權,是親權的自然延伸,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親權的重要組成主體。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我們婚姻家庭中重要的家庭成員,本來孩子家庭破碎,他們就感覺到是失去了孫子女、外孫子女。加上,很多時候離婚的話,兩家的臉皮都撕破了,不排除直接撫養一方會阻止法律上沒有賦予探望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那對老人來說就太可憐了。
(二)為了權利義務的一致,尤其是父母一方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子女時。
我國法律還規定了,在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時候,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擔起對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只增加了他們的義務規定,而無權利規定,承擔了撫養義務的他們卻得不到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保障,顯然是權利義務不一致的。
(三)最重要的,還是為了減少家庭破碎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關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對婚姻家庭的和諧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疼愛可能絲毫不會亞于親父母。在父母忙于工作,甚至是父母一方已經死亡或者失去撫養能力時,通常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料未成年孩子,孩子可能更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他們的探望權得不到保障,也許受傷最多的就是年幼心靈脆弱的孩子。
對于祖父、母的探視權問題,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不過我們一般認為對于父母的探視權是可以擴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面的,而具體的對于祖父母這一邊的探視應該由父、母雙方來進一步的進行相關協商才行。
關于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探視權起訴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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