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由于各種原因,想要改動孩子撫養權,可是孩子是爸爸媽媽手心里的寶,兩人都想跟孩子日子在一起,誰都不愿意拋棄孩子的撫養權,怎么辦?當雙方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可以更改嗎?下面跟著小編來看看能不能更改。
1、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想變更撫養權的話,應當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般來說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法院會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通過訴訟變更撫養權的,法院判定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律師支招:
人民法院審理子女撫養問題案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綜上所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可以更改嗎,是可以更改的。父方與母方育嬰子女的條件根柢相同,兩頭均要求子女與其一起過日子,但如果子女獨自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日子多年,就要跟隨祖父和祖母那邊生活,這就是看其子女對于雙方的選擇,其子女也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應當給予孩子一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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