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以個人名義用貸款方式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則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三年后,房屋增值了,夫妻的感情卻出現了裂痕,就在妻子準備將房子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時,卻被告知房子不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她還有可能連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也無法分割。
2001年,劉新經朋友介紹結識了馬玉,雙方戀愛不久就產生了結婚的念頭。為了準備婚房,劉新通過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底,劉新拿到了房產證,產權人是他個人。2002年年初,劉新與馬玉喜結良緣。婚后夫妻二人決定齊力還貸。隨著婚姻生活日趨平淡,兩人漸漸覺得彼此并不適合對方,常因瑣事爭吵,最終導致感情破裂,并決定今年離婚。在離婚過程中,雙方為房屋的分割發生了糾紛。馬玉認為,自己參與了房屋的還貸,因此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目前已經增值,應當平分。而劉新則認為,房子是他個人買的,產權人是自己,馬玉無權要求分房。馬玉無奈,只得求助南京市第三公證處的工作人員。
公證員剖析:我國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由于房屋是劉新在婚前所購,且房產證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屋屬于劉新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馬玉無權要求分割。針對馬玉退一步要求享有房產增值的部分收益時,公證員認為她是否有權分割,取決于他們的共同還貸或其他共同勞務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二人通過房屋裝修使房屋增值,馬玉就有權分割增值收益。反之,如果房屋增值是純自然原因,馬玉將無權分割。
公證員給讀者提供了兩條避免產生矛盾的途徑,一是婚后將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房屋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產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就可以了。二是婚前雙方就到公證處對房屋做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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