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庭審理就是書面審理,在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到庭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和證據材料,如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合同、雙方來往函電等,以及證人、專家、鑒定人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對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作出裁決。
《仲裁法》規定不開庭的的條件是“當事人協議不開庭”,這是不開庭的必須條件,也是唯一條件。沒有當事人的協議,仲裁庭是不能不開庭審理案件的,它是尊重當事人意愿的體現。由于自愿原則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則,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合意選定一個仲裁委員會對糾紛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各自選定和共同選定仲裁庭的組成等都是基于當事人對所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的信任和了解,這也是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基礎。《仲裁法》沒有規定什么樣的案件可以不開庭,但一般來說,對于事實清楚、情節不很復雜、爭議不是很大的案件,可以不開庭進行審理。如果當事人雙方對事實爭議很大,相信當事人也無法達成不開庭審理協議。
不開庭審理的優越性在于:簡化審理程序,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不需要到庭,減少了當事人因參加開庭帶來人力、財力上的負擔,有利于當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產經營。不開庭審理,避免了當事人面對面唇槍舌劍的尷尬局面,不傷和氣,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的長期經濟合作。所以,不開庭審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了有關當事人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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