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合法性認定問題文件中規定:無法準確界定房屋建設年限的,按以下原則和順序認定:一是以1987至1989年農房清查資料作為參考依據;二是調取房屋建設航拍資料作為證明;三是由被征地對象提供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村(社區)證明,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核實后,在所在村(社區)、組進行張榜公示,無群眾舉報的;四是確因政府為實施城鄉規劃,實行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戶條件的農戶而未批準建房的,市轄區范圍內,經鄉鎮(街道)、村(社區)調查,確系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戶的住宅房屋,報區人民政府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稅費后,按發布征地公告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縣(市)和望城區范圍內農戶的房屋補償面積由縣(市)和望城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關于戶籍遷入問題,《意見》規定:正常婚遷、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回原籍、退伍軍人回原籍,以及“兩勞”人員回原籍等類型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履行村民義務,擁有生產資料,參與集體資產分配,成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以參與當地征地補償安置,其具體要求和情況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文件詳情如下:
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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