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公積金是否按共有財產分割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住房公積金已經明確被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住房公積金因其特有的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在實踐的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對現行婚姻法十七條中的“其他財產”的進行了解釋,包括
1、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
2;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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